一、各地要根据公布的名单,主动与林业、农业、国土、水利、旅游、库区移民等部门对接,统筹安排整治项目和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健全美丽乡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每月按要求上报“千村整治”进度;重点抓好拟创建的示范村整治项目推进,年初由县级确认上报每个示范村资金配套和具体整治项目清单,每月上报每个项目进度,并作为省级检查验收的重要参考。
三、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纳入全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按照宜居环境建设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建设标准,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探索建立年度“千村整治”村庄动态管理机制,对在省宜居办组织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整治进度严重滞后的村庄,将从“千村整治”名单中清出,由所在县(市、区)备选整治村庄递补或全省统筹递补整治村庄,追回省级“以奖代补”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