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做好2017年建筑行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筑企业(包括省外入闽的建筑业企业,下同)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行业统计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一)在省内工商注册的建筑企业,应按照《福建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通过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上报一套表数据。
(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月后5日前逐月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建筑业管理系统上填报统计报表。2017年2月5日前请补报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三个月的统计数据。
(三)只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季后首月5日前逐季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一体化管理系统上填报统计报表。
(四)只有矿山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建筑幕墙、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而无其他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还需于季后首月5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建筑业管理系统上填报《工厂型建筑业企业经营状况》报表。
(五)外省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季后首月5日前逐季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报年初至上季的统计报表(企业在福建省的全部生产情况)。所有在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企业,还应按福建省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于季后第一个月5日前逐季向所在设区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或建筑业协会报送统计报表(通过电子邮件),设区市协会于8日前将汇总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报省装饰装修协会汇总后报省厅建筑业处。
(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园林绿化等企业,要及时向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定期报表。
(八)住建部核准的特级和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同时要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二、所有建筑企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企业报送以上报表数据应与直报系统上报一套表数据的口径一致。
三、省厅已将企业依法报送的统计数据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并作为龙头企业选定、“一先两优”评选的重要指标。对未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省厅将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予以扣分。